消保委点评7大霸王条款!
7大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点评活动现场。消保朱海/摄 装修公司将纳税责任转嫁给消费者 装修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的委点家装合同中注明,“此金额(工程预算)不含任何税费,霸王乙方只提供收款收据不提供发票,条款 甲方如需要提供发票,消保应向乙方补交税费”。委点 点评 发票是霸王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应得的条款凭据,也是消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之一。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委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霸王,经营者必须出具。条款” 装修公司本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消保但其却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委点在合同中公然规避纳税的霸王法定义务甚至将纳税义务转嫁给消费者承担,涉嫌违法的同时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装修公司不提或降低保修服务标准 装修公司在合同中,将售后质保条款修改为:基础工程均保修两年或未注明保修期限。 点评 在法定质保期内,依法提供保修服务,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正常使用条件下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部分装修公司利用制定装修合同的优势地位,随意降低保修期限,在合同条款中减轻甚至规避家装工程保修责任,涉嫌免除或部分免除经营者责任。 装修公司加大消费者违约责任 装修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约定:“签订合同后未开工前,如甲方或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提出解约方除承担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按工程总造价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 点评 按照《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数额,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整,迟延履行时,支付违约金后,债务仍需继续履行”。 尚未开工,违约造成的后果较小,约定工程总造价金额30%的违约金较高。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法院、仲裁委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 免税品不适用网购七日无理由退换货 市面上多个免税品网购小程序均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换货。联系售后人工申请退款时,则常被告知已在订单页面告知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 点评 免税平台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未将免税品纳入不适用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范畴。 “消费者拒收不能退款”“非质量问题不予退换货”等格式条款涉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这一系列条款属于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义务、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剥夺和限制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权。 停车场遗失物品概不负责 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车辆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近年来,很多酒店、商场等公共服务场所都出现了“贵重物品请妥善保管,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等一类提示。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车主将车辆停放于收费停车场,给付停车费,双方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停车场运营方对车辆存在保管义务,含车辆本身及车内物品。停车场免除自身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所应承担一切责任的“免责声明”应为无效条款。 此外,当下部分商场、酒店提供的免费停车场,亦是以盈利为目的。商场、酒店对消费者停车存在管护义务,构成消费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或附随义务,也应承担保证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责任。 强制扫码点餐 有些餐厅不提供人工点餐甚至不提供现场菜单,消费者只能关注公众号或小程序后扫码点餐。 点评 餐厅经营者不提供人工点餐服务、只提供扫码点餐,不仅有违商业惯例,也使现场就餐消费者只能关注或绑定经营者的公众号或小程序,被动授权经营者获取其个人信息。这种做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通过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对现场就餐消费者的一种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到餐厅就餐,并无必要提供手机号、生日、姓名、地理位置、通讯录等与餐饮消费无关的信息。一些餐厅不再提供人工点餐,要求现场就餐消费者先关注公众号或小程序,再进行扫码点餐,借此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涉嫌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如果保管不善,消费者个人信息还有被泄露、丢失的风险。 定车违约责任不对等 4S店在与消费者签订的订车协议中,将定金罚则约定为“乙方在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未能前来签署正式销售合同的,甲方可没收定金,并将乙方订购的车辆另行销售,若定金没收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另,由于生产厂家对约定的型号车辆做出生产计划及政策方面的调整或物流障碍等非甲方因素,车辆未能预期到店,双方同意在车辆预期到店时间往后相应顺延15日,顺延期满车辆仍未到店,双方可取消本次订购,甲方退还定金,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点评 该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明显不对等,仅强调甲方未按时支付合同尾款时,乙方可以将车辆另行销售并向甲方追偿,但未约定乙方未按时提供车辆时的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照法律的规定,4S店利用优势地位,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构成显失公平。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记者/朱海 编辑/裴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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