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他人网站数据引流,一网络公司被判赔105万
数字贸易时代,盗用用户及流量成为互联网企业的人网竞争核心,流量争夺过程中亦滋生了新型竞争行为。站数3月29日,据引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流网络一网络公司因盗用他人网站数据引流,司被并虚构相关服务内容被判赔偿105万元。判赔 原告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称,盗用其运营的人网某网站主要服务汽车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在网站提交针对汽车质量问题的站数投诉后,网站会与汽车厂商联系并督促解决。据引 2021年6月原告发现,流网络被告北京某公司运营的司被网站中,有5.2万余条消费者投诉信息与原告网站展示的判赔信息相同或者近似,且投诉日期均晚于或等同于原告网站上的盗用日期,部分投诉信息的附图中甚至还带有原告水印。自2015年至今,被告网站上显示的投诉编号数量超过11万,但投诉进展绝大多数为“结果审核”或“企业处理”状态,并无“完成”状态。 原告认为,被告系复制原告网站的投诉信息为自身引流,并虚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已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105万元等。 鉴于被告公司未能提交投诉信息的合理来源,也未就相同或相似投诉信息做出合理解释,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其网站中使用原告网站5万余条投诉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不正当利用原告网站投诉信息、违法将该信息据为己有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规制。 此外,被告在其网站虚构投诉数量及处理进展等,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网站经营规模、影响力、服务效率产生误认,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105万元。 朝阳法院提醒,互联网企业基于长期经营而自行搜集、整理或促使用户主动上传至其网站的数据信息,能够成为其积累的经营资源和市场优势,其据此获取的利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互联网经营者使用他人搜集、整理的信息时,应当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兼顾信息权利人、信息搜集主体、信息使用主体的利益平衡,采取对他人损害最小的措施,否则可能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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