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提审金银花商标案:碧丽公司要求中止审理被当庭驳回
最高法开庭再审金银花商标案 11月8日,最高中止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再审备受关注的法提“金银花”商标案。2个月前,审金商标司求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公告,银花撤销“金银花”商标的案碧转让、续展。被当上百家花露水生产企业被诉商标侵权的庭驳案件发生根本性逆转。但大量已经审结或者支付商标赔偿款的最高中止企业,仍然在关注最高法提审的法提苏州诗妍公司案。该案中,审金商标司求审理诗妍公司经过一审、银花二审和执行,案碧已向碧丽公司支付了12万判赔款。被当 碧丽公司不服国知局裁定 今年9月6日,庭驳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布公告称,最高中止撤销核准第603857号商标“金银花”注册商标转让、续展的决定。 这让此前以“金银花商标”为权利基础,进行商标侵权索赔的上海碧丽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维权”,成为一场闹剧。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碧丽公司在全国发起数百起商标侵权诉讼,索赔超千万元。绝大多数法院在一审中均判决碧丽公司胜诉,并判被诉企业赔偿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 苏州诗妍生物日化有限公司在应诉过程中调取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档案显示,碧丽公司持有的603857号“金银花”商标,早在1994年就因注册不当被撤销。但随后经过几次转让,于2010年落入碧丽公司名下。 澎湃新闻对该案进行持续跟进报道,最高法决定提审诗妍公司与碧丽公司的金银花商标案,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也撤销对金银花商标的转让、续展核准决定。 11月8日最高法庭审一开始,作为再审被申请人的碧丽公司提出,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撤销裁定,他们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法的审理有赖于该行政诉讼案的结果,为了不影响商标权利的稳定性,要求法庭中止审理本案。 但主审法官认为,“该行政诉讼是针对商标转让、续展的决定,而不是本案商标权利状况的决定,和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具有直接的关系,不属于应当中止审理的情形。”遂当庭驳回了碧丽公司的中止申请。 碧丽公司否认知情其商标已被撤销 庭审的另一个焦点是,碧丽公司对金银花商标早在1994年就被撤销这一权利状态,是否知情。 申请人诗妍公司向法庭展示了(1994)商评字第15号“金银花”商标注册不当裁定书。这份裁定书载明,重庆日用化工厂对上海红星日用化工厂(金银花商标的注册人)提出了商标注册不当撤销申请,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该商标予以撤销。 同时,商评委于1995年3月28日对该撤销裁定发布了公告。诗妍公司代理人赵智庆律师认为,根据《商标法》(1993年)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一经作出,相关当事人没有其他法律救济的途径。 碧丽公司则称,1994年撤销裁定虽然出了公告,但未送达给当时红星日用化学品厂。行政部门在程序上存在不当,碧丽公司没有收到裁定书,所以才会发生后面一系列的商标转让和续展。“如果知道自己商标权利已经撤销,怎么还会提一个转让申请?不可能的。”碧丽公司代理律师说。 主审法官随后宣读了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金银花商标的情况说明。其中提到,1993年对金银花商标进行撤销审查时,红星日用化学品厂递交了答辩材料。 赵智庆律师认为,红星日用化学品厂参与过答辩,理应知道商标撤销结果。公告送达的意义就在于向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公示相关商标权利变化的信息,所以,碧丽公司对于商标权被撤销的情况应是明知的。 同一天出现两份金银花商标转让证 庭审中,诗妍公司还指出,碧丽公司存在多处不诚信的行为。 赵智庆律师介绍,在研究碧丽公司发起的上百起商标诉讼案中,他发现碧丽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商标是 1999年4月28日从红星日用化学品厂受让的。多家法院判决书记载了这一情况。 然而,诗妍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调取原始档案发现,在碧丽公司受让该商标之前,该商标是由上海彩蝶化妆品有限公司受让取得,两家公司地址不一样。但受让时间又是一致的。“显然,碧丽公司提供给法院的证据为假。申请人存在向法院提交虚假变造证据的不诚信行为。”赵智庆说。 诗妍公司还认为,按照 1994 年的裁定,该商标注册证应该是上交给国家,该商标“失踪”后,碧丽公司却在2017年对商标的注册证进行补正。“把这几个事实串联起来,我们认为碧丽公司不是诚信的企业,足以影响本案当中其向法庭的陈述的真实性。” 碧丽公司答辩称,彩蝶厂、红星厂和碧丽公司是一套班子一套人马,“核心都是这些人。”该公司确实曾向法庭提交被指(变造)的商标转让证,但最终未影响法庭审判。 抛开金银花商标的权利基础,诗妍公司还认为,金银花这一表明商品原料的植物名称,也不应该被注册为花露水商标。 庭审中,诗妍公司提交了国家知识产权局2011年、2013年、2015年、2017年的四次驳回裁定。该证据表示,碧丽公司后来申请的金银花商标,都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赵智庆说:“我们认为国知局对于金银花商标是否可注册,从1994年的撤销裁定到今年9月6日的最新裁定,前后的标准是一致的、明确的。” 诗妍公司认为,碧丽公司仅以商标作为索赔工具,大量提起民事诉讼,索取高额赔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序良俗,涉嫌恶意诉讼,应当对其诉讼请求全部驳回。同时,碧丽公司应当退回诗妍公司的12万赔偿款,以及赔偿诗妍公司维权的损失。 庭审持续了一个半小时,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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