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原标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具有一定规模的市场食品生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中新网9月26日电 题: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具有一定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中新财经作者 刘文文 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监管具有经营监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总局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规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企业全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应配 《规定》要求,备食健全企业责任体系。品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市场食品生产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监管具有经营监具有一定规模的总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同时,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要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定规食品安全总监、企业全总食品安全员分级负责的应配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规定》要求,备食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企业要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日管控,是指由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周排查,是指由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排查风险、分析研判、解决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月调度,是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听取工作汇报,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规定》要求,明确履职保障措施。企业要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要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设立调整及履职情况记录存档,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重要内容。要组织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培训,并提供相应保障,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规定》要求,完善相关法律责任。依法明确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以及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法律责任。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对于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以推动《规定》实施为契机,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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